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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执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毕园等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海南,毕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774号之一被执行人穆海南,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毕园,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本院(2015)三中刑初字第0094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应将查封的菅利英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96号楼XXX房屋、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98幢XXX房地产(车位)变价,变价款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圣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菅利英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96号楼XXX房屋、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98幢XXX房地产(车位)进行评估,并于司法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8月08日王妍以人民币9801610元的最高竞价购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96号楼XXX房屋(X京房权证通字第XX**号)、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98幢XXX房地产(车位)的查封。二、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96号楼XXX房屋(X京房权证通字第XX**号)归买受人王妍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98幢XXX房地产(车位)归买受人王妍所有,该车位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四、买受人王妍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王翊民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雷江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