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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光生与谷晓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光生,谷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光生。被执行人谷晓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6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谷晓龙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谷晓龙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