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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与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097号原告:孟某,男,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陈吉林,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女,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孟某与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孟军锋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把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军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22元,由原告孟军锋负担。审判员  孔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