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宋军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军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03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通和路2号卫生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徐琳,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炳胜,威海市文登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杰,威海市文登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科长。被执行人宋军洋。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卫医罚[2016]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宋军洋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迟家河村设置场所对外开展诊疗活动,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被执行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及登记保存的药品,并处罚款50000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宋军洋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于 青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袁世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珺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