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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5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原告代芳合与被告曾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芳合,曾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5523号原告:代芳合,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曾雷,男,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代芳合与被告曾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芳合到庭参加诉讼。曾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代芳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尽快还原告欠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日,被告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只用一天,9月3日归还。原告以微信方式将2万元转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讼至法院。曾雷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代芳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2016年9月2日用微信方式转账两笔给被告,每笔1万元及手机微信记录;2、曾雷于2016年12月30日书写借条一张;3、曾雷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信息和手机号码。被告曾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一审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2日,被告曾雷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代芳合借款2万元。当日,原告代芳合用微信支付方式向微信名“内敛的奢华”分两笔汇款,合计2万元(每笔1万元)。2016年12月30日,被告曾雷向原告代芳合书写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代芳合现金人民币贰万元,2017年1月10号付1万,24日付清。借条落款处有被告曾雷的签名和落款时间。另查明:微信名“内敛的奢华”的电话号码与本院联系被告曾雷的电话号码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微信转账凭证、借条及微信信息等,能够证明被告曾雷向原告代芳合借款2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代芳合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曾雷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尤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