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5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耿晓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晓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468号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九如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郭献忠,职务:经理。被告耿晓杰,男,198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审理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耿晓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