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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6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207)执670 申请执行人孙建东与被执行人张勇、谢惠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东,谢惠香,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70-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东,男,汉族,1969年05月12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谢惠香,女,汉族,1950年09月11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72年01月02日出生,住同上。本院执行的孙建东与谢惠香、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2818.7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谢惠香或张勇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112818.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