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金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兰,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7)第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0日17时20分左右,被告人张金兰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南召县人民路自南向北靠右行驶至爱丁堡幼儿园门口路段时,与对向郑国印所骑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两人受伤。当晚19时交警队将张金兰带至南召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张金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66mg/100ml。2015年12月4日,南召县交警队认定:张金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1月2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金兰一次性赔偿郑国印各项经济损失二万元,被害人对张金兰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金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但、结案报告、提取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属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张金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金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秦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