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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钟景福与陈重举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景福,陈重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460号申请执行人:钟景福,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陈重举,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钟景福与陈重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10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重举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钟景福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重举给付货款9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货款9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未能执行兑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