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独山县信诚汽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飙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独山县信诚汽贸有限公司,贵州飙鑫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15号申请执行人:独山县信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双桥村环西大道北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32243819-5。法定代表人:盛平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飙鑫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甘塘镇云河汽车商贸城1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09033653-5。法定代表人:冉从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独山县信诚汽贸有限公司与贵州飙鑫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飙鑫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独山县信诚汽贸有限公司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2726执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谌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