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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庆光与王书红、王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光,王书红,王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500号原告:王庆光,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王书红,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王娜娜,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庆光与被告王书红、王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载明借款人是王志宾,而该借款主体明显与原告起诉的借款人是王书红不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庆光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庆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退还原告王庆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伯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