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宋文奎与马晶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奎,马晶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4696号原告:宋文奎,男,199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马晶晶,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宋文奎诉被告马晶晶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宋文奎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文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楼柯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琴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