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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宋文奎与马晶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奎,马晶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4696号原告:宋文奎,男,199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马晶晶,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宋文奎诉被告马晶晶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宋文奎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文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楼柯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琴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