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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季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自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礼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凌辉,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季,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8日,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声富,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4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4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元依法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 彤审判员 胡光俊审判员 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