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5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董某某1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某1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5民初121号原告:董某某,男,201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生某某(董某某母亲),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某1,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董某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书记员 黄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