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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5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董某某1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某1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5民初121号原告:董某某,男,201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生某某(董某某母亲),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某1,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董某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书记员 黄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