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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智与高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高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369号之一原告:杨智,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高强,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杨智诉被告高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智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杨智负担。审 判 长  胡潇予代理审判员  柴世斌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亚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