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智与高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高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369号之一原告:杨智,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高强,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杨智诉被告高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智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杨智负担。审 判 长 胡潇予代理审判员 柴世斌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亚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