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轶博诉胡中田、张素兰、胡磊、秦培娜、山东鑫源高碳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轶博,胡中田,张素兰,胡磊,秦培娜,山东鑫源高碳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504号申请执行人张轶博,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胡中田,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张素兰,女,195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胡磊,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秦培娜,女,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山东鑫源高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法定代表人胡磊,总经理。张轶博诉胡中田、张素兰、胡磊、秦培娜、山东鑫源高碳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414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胡中田、张素兰、胡磊、秦培娜、山东鑫源高碳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轶博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豫0105执398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素兰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绿云小康住宅1号楼5.6层05号的房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上述查封房屋首封法院,沈丘县人民法院已书面同意由本院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职权将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豫0105执恢50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素兰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绿云小康住宅1号楼5.6层05号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林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