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9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明惠与潘为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惠,潘为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惠。被执行人潘为琴。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万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629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威信县扎西镇九龙路93号房产(威房权证2006字第0002**号),按分配方案本案申请人分得144630元,现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9执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天军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代理审判员 张春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