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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晓芬、章旭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芬,章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黄晓芬,女,1970年2月2日出生,住丽水市。被执行人章旭华,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住丽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晓芬与被执行人章旭华(2017)浙1102执1132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晓芬与被执行人章旭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晓芬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02执113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