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梁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坡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663号罪犯梁坡,男,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坡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5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35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梁坡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梁坡伙同他人于2012年7月17日6时许,在深圳市福田口岸附近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从香港走私手机的“水客”,从“水客”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处敲诈机300部,价值人民币49406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梁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坡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