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5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永红与刘建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红,刘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500-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红,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荣,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永红与刘建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永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建荣名下陕A337**小型机动车进行查封,因再未找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信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5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