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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执1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124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某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向某村委会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村委会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人民币7400元,但被执行人某村委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某村委会在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9080************64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8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