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执1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124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某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向某村委会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村委会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人民币7400元,但被执行人某村委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某村委会在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9080************64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8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