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德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刑初4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雨,男,1992年2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鹤峰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2013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3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雨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德雨窜至宁乡县白马桥爱琴湾小区18栋1单元、23栋2单元电梯机房内,盗走两台电梯控制面板。经宁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块日立HGE系列ELSCO4控制板共计价值6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雨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2017年5月31被公安机关传唤的到案经过,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电梯维修工程确认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录像资料及说明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勘查照片,刑事判决书,说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陈德雨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德雨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德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德雨有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卫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