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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述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述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28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述萍,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中山市南头镇一美脚店工作,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述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述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23日13时许,购毒人员甘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黄述萍向其要求购买5克毒品冰毒,被告人黄述萍同意,并要求甘某先汇款人民币1500元至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甘某于是依约汇款。当日15时许,被告人黄述萍与购毒人员甘某分别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合新路新世纪花园门口处,被告人黄述萍将一个内装毒品冰毒(净重4.9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的烟盒交给甘某。尔后,公安民警将二人抓获。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指认材料;证人甘某、冯某、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化验检验报告及告知书;户籍材料;搜查笔录;起获经过;扣押、处理、发还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毒品现场检测报告;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述萍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述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述萍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述萍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述萍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符,本院不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述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4.97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伟民人民陪审员  关贝娴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滢芬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