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高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高先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61号罪犯王高先,男,36岁,汉族,文盲,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高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9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王高先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高先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高先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高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