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李长征与王文胜、刘云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征,王文胜,刘云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925号之一原告:李长征,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王文胜,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山东省聊城市,现住址。被告:刘云娜,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址。原告李长征与被告王文胜、刘云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诉至本院,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该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指定审判员刘龙启、人民陪审员王东峰、人民陪审员杜景忠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