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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李长征与王文胜、刘云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征,王文胜,刘云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925号之一原告:李长征,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王文胜,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山东省聊城市,现住址。被告:刘云娜,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址。原告李长征与被告王文胜、刘云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诉至本院,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该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指定审判员刘龙启、人民陪审员王东峰、人民陪审员杜景忠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