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梅津与被告陕西大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梅津,陕西大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179号原告:马梅津,男,汉族,无业,被告:陕西大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宏府大厦11层11108号。法定代表人:刘燕利,总经理。被告:袁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梅津与被告陕西大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马梅津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梅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梅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梅津负担。审判员 朱 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寇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