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4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双流县鑫隆沙发材料经营部与李华贵、廖海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流县鑫隆沙发材料经营部,李华贵,廖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879号申请执行人:双流县鑫隆沙发材料经营部,住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九龙湖社区。被执行人:李华贵,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廖海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申请执行人双流县鑫隆沙发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李华贵、廖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2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李华贵、廖海英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华贵名下所有的川A×××16长安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廖海英所有的川A×××88卡宴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现本案执行到位0元。(2017)川0116民初2259号民事调解书累计执行到位0元,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倩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