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永定、张时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定,张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286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定。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区。被执行人:张时波,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定与被执行人张时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时波去向不明,名下车牌号为浙B×××××号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