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财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娟娟与齐兵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财保264号淮南市不动产权登记中心:赵娟娟与齐兵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齐兵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香格里拉1-1-7(不动产权证号:007002103,建筑面积:130.89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附:(2017)皖0403财保264号民事裁定书1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