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29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恒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安康金鑫远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康市众淼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恒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安康金鑫远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康市众淼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974-1号原告安康市汉滨区恒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瀛湖路。法定代表人吕恒亮,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安康金鑫远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路公园天街四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涛,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康市众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吴永东,系公司经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恒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康金鑫远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康市众淼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安康市汉滨区恒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汉滨区恒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安康金鑫远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康市众淼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36元,减半收取275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518元,由原告安康市汉滨区恒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