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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地坤与尹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地坤,尹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民初1075号原告:刘地坤,男,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住商城县。被告:尹胤,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商城县。原告刘地坤与被告尹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4月24日,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地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款35600元整;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日尹胤因投资暂缺资金,跟原告借款35600元整(见借条)。并承诺2017年4月2日前全部还清,还抵押他的房屋所有证,现还款日期已过,被告不但不还钱,还把原告的电话拉黑,原告到他家里要求还钱,他还报虚警,说什么骚扰他正常生活,还玩失踪。原告举交借条原件、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其主张。被告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3月2日,被告因投资生意向原告借款,在商城县畜牧局斜对面的租车店里,原告将现金交给被告,未约定利息,并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刘地坤现金叁万伍仟陆佰元整(于2017年4月2日前全部付清)尹胤2017.3.2”。该笔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尹胤下落不明,至今未还。庭审中,因被告尹胤未到庭,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尹胤向原告借款,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尹胤理应及时归还借款。被告尹胤长期拖欠,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地坤欠款35600元。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90元,由被告尹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文献审判员  张时品审判员  陈 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才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