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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4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坤成与东莞市七海复膜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坤成,东莞市七海复膜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民初4948号原告:肖坤成,男,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被告:东莞市七海复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刁朗村金朗三街。法定代表人:钟碧泉。原告肖坤成诉被告东莞市七海复膜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坤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七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坤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2013年2月至2015年12月工资差额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2月入职被告处工作,担任保安职务,月薪为2400元,至2015年12月30日离职。截止2017年4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差额4000元,离职时有欠条为证。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欠条;2、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被告七海公司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入职被告处工作,担任保安职务,于2015年12月30日离职。二、原告主张:原告离职时被告向其出具一份欠条,被告尚欠其工资7000元。欠条内容如下:兹东莞市七海复膜包装有限公司员工肖坤成于2015年12月30日离职。至离职日止,公司尚差该员工3个月工资7000元。考虑企业经营困难,经协商同意,肖坤成愿意将该部分工资延后一年支付,即于2016年2月支付完成。该欠条落款处加盖了被告的印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名,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原告自认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已经支付了3000元工资,尚欠4000元。三、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黄江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2月至2015年12月工资差额4000元。该仲裁庭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和提出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即归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由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7000元,对此提供了欠条为证,该欠条加盖了被告的印章并有经手人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出具欠条后已经支付了工资3000元,被告尚欠其工资4000元,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纳。原告作为劳动者为被告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服务,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支付原告工资,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尚欠的工资4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七海复膜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肖坤成2013年2月至2015年12月工资差额4000元。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七海复膜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广杰人民陪审员  蔡雪萍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黎珈瑜王娜(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在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