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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市郑东新区兴华建筑设备租赁站、李万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市郑东新区兴华建筑设备租赁站,李万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759号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兴华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经营者高传胜,该租赁站经理。被申请人李万均,男,汉族,1963年9月3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兴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58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高传胜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x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3010xxxx1)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高传胜名下位于金水区建业路建业城市花园x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3010xxxx1)。二、冻结被申请人李万均银行存款13558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