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斐与被告李泽鹏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斐,李泽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442号原告:李斐,女,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神柏乡上岭后村***号居民。被告:李泽鹏,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神柏乡上岭后村***号居民。原告李斐与被告李泽鹏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斐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斐负担。审判员 葛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