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英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彩红,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1027号自诉人邓彩红,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人刘英,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自诉人邓彩红以被告人刘英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邓彩红以其与被告人刘英达成和解,被告人刘英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邓彩红的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邓彩红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