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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夏广红、郑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广红,郑明明,杨玉松,弭兆全,杨兴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739号申请执行人:夏广红,女,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郑明明,男,汉族,1990年6月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杨玉松,男,回族,1989年3月22日出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弭兆全,男,回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址泰安市岱岳���。被执行人:杨兴群,男,回族,1960年8月10日出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夏广红与郑明明、杨玉松、弭兆全、杨兴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岱民重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广红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4月22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月26日向申请人夏广红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岱民重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诉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次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建强审判员  夏胜利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善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