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1248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因无证驾驶、殴打他人于2017年6月3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1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3日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与谢永超、秦某某、“吴刚”等人在福清市×××一起吃饭喝酒后离开到该店路边,秦某某听到被告人李某骂其老表“吴某”而恼怒,遂与被告人李某、谢某发生互殴,后秦某某被打倒在地,被告人李某见秦某某倒地不起,酒后到×××门牌后驾驶其两轮燃油女式摩托车回到现场欲送秦某某到医院救治,民警出警到现场发现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抓获,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8mg/l00ml。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验,被告人李某所驾驶的二轮女式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以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玉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薛秀翔书 记 员 高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