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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德州市陵城区牧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德州市陵城区牧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陵县鸿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艳蕾。地址:宁津县。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牧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常金华。地址: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陵县鸿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占军。地址:陵县宋家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2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