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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丁乐平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乐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乐平,男,1983年5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人丁乐平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乐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莹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丁乐平提出:其在部队当兵期间受伤致残,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丁乐平当庭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丁乐平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前高圩往欧特福超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欧特福超市门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乐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1。归案后,被告人丁乐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丁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丁乐平的供述、证人丁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乐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乐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丁乐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丁乐平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乐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邬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