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397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李宝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李宝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397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288号。负责人:黄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永,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晓,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员工。被告:李宝贵,男,196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与被告李宝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庆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宝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起诉的基本事实:1、贷款人:平安银行。2、借款人:李宝贵。借款合同编号:平银(常州)个信额字(2013)第RL20131225000101号。3、贷款本金:500000元,已归还0元,尚欠500000元。4、贷款期限: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2017年1月10日,平安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5、利率:年息15.12%,逾期利率上浮50%即按年利率22.68%计收罚息,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6、欠息情况:截止2017年7月15日的结欠利息为66100元。7、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36000元。8、保证人:无。9、抵押人:无10、质押人:无。特别约定:合同中约定了送达地址。原告平安银行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及罚息66100元(计至2017年7月15日),以及从2017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6000元;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宝贵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做答辩。对于原告平安银行起诉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平安银行与李宝贵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平安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李宝贵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的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平安银行要求借款人李宝贵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宝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宝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及罚息66100元(计算至2017年7月15日),以及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二、李宝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1元,减半收取4910.5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8530.5元,由李宝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庆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季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