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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清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清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5020号原告:贾某,男,200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王清杰,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米村镇朱家庵村杨树洼***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贾某诉被告王清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张聪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盈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