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1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与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方海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方海斌,余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1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848143105W。代表人:赵永平。被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5490135-8。法定代表人:魏敏松。被执行人方海斌,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余冬梅,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台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0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方海斌、余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方海斌、余冬梅在三日内返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9154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900元、案件受理费2426元、保全费11052元、执行费12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浙1002执126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方海斌所有的浙J×××××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方海斌所有的浙J×××××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