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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魏彦宝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砀山县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彦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砀山县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865号原告:魏彦宝,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西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2334847-3。法定代表人:任鹏飞,该行行长。原告魏彦宝与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砀山县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魏彦宝于2017年8月28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彦宝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彦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彦宝负担。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