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刑更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罪犯刘子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500号罪犯刘子川,男,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镇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子川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刘子川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02年10月22日凌晨4时许,伙同他人窜至前郭县双达网吧内,见被害人于某某在网吧椅子上睡觉,便产生强奸之念,强行将被害人拽至松原市火车站附近的旅馆内将其强奸。2005年12月至2006年7月间,该犯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中心医院传染科担任犯护期间,殴打、体罚病犯多人多次,严重破坏了狱内正常改造秩序。2009年7月17、18日,该犯因在狱内参与赌博输钱怀疑有人做手脚,而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2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监区参加熨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6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4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子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子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