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943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裕海、刘祖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裕海,刘祖君,彭艳,刘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谋职位:董事长地址:。被执行人:赵裕海,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刘祖君,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彭艳,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刘常海,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江苏省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裕海、刘祖君、彭艳、刘常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沛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徐沛证执字第13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现应申请执行人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出具此证书。申请执行人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赵裕海、刘祖君、彭艳、刘常海执行标的为:贷款本金人民币肆万元整、利息人民币壹万零玖佰肆拾伍元贰角。”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裕海、刘祖君、彭艳、刘常海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赵裕海、刘祖君、彭艳、刘常海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亦提供不出其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江苏省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裕海、刘祖君、彭艳、刘常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淑云审 判 员 张建龄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