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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国辰、王雪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辰,王雪珍,张风朝,曹敬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9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辰,男,汉族,1954年2月27日生,住河北省元氏县。申请执行人王雪珍,女,汉族,1953年11月4日生。住河北省元氏县。被执行人张风朝,男,汉族,1952年7月7日生,住河北省元氏县。被执行人曹敬宵,男,汉族,1654年9月4日生,住河北省元氏县。本院在执行张国辰、王雪珍与张风朝、曹敬宵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乔成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