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民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哈尔滨呼兰区江北好声音音乐厅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终3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呼兰区江北好声音音乐厅,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经营者:马爱民,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波(马爱民妻子),女,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欣,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尔滨呼兰区江北好声音音乐厅(以下简称江北好声音音乐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上诉人江北好声音音乐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北好声音音乐厅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呼兰区江北好声音音乐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哈尔滨呼兰区江北好声音音乐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文静审 判 员 包雪晶审 判 员 李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孟倩倩书 记 员 吕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