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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948宋宜娟与沈伟、陆林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宜娟,沈伟,陆林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宋宜娟,女,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沈伟,男,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陆林妹,女,1989年4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宋宜娟与被执行人沈伟、陆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612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宜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12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