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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李顺筹与被保全人李卫光、张环俭、江门市新会区金磊金属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741号申请保全人:李顺筹,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保全人:李卫光,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保全人:张环俭,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保全人:江门市新会区金磊金属制品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石步坑口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3051571。负责人:李卫光。申请保全人李顺筹与被保全人李卫光、张环俭、江门市新会区金磊金属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顺筹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李卫光、张环俭、江门市新会区金磊金属制品厂价值3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预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保全人提供了其所有的座落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光北路13号颐景蓝天23座602房一间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882号民事裁定,准许李顺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388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33万元价值范围内,冻结李卫光、张环俭、江门市新会区金磊金属制品厂在金融机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柳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