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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5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坤与荣长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坤,荣长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5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坤,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荣长宇,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荣长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荣长宇银行存款12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